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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乘夜黑狂盗电力设备获刑13年5个月

                                    一农民乘夜黑狂盗电力设备获刑13年5个月

     2011年6月23日,广西省靖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张新力伙同他人频频夜盗电力设备一案,以盗窃罪判处张新力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二年。
 
      被告人张新力,35岁,农民,不务正业,求财心切,伙同他人在一年多时间疯狂盗取他人2台电动机及6台变压器铜线:2009年9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张新力伙同他人窜到覃勤倚的石场,盗走2.5千瓦电动机两台;201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力伙同他人窜到天盛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石场内盗走一台S9型80千伏安变压器内线圈铜线;201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力伙同吕永边、冯华明(二人均另案处理)窜到农富的石场内,盗走一台S9型100千伏安变压器内的内线圈铜线;
2010年6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张新力伙同他人盗走赵宏放在门前的一台S9-30/10型30千伏安变压器内线圈铜线;201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张新力伙同吕永边、周红针(另案处理)共谋后,窜到岑积门的砖场,盗走一台S9型80千伏安变压器内线圈铜线;201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力伙同他人窜到靖西县新靖镇金龙村与璧零村上甲屯交界附近田边,盗走肖庆林安装在该处的一台S9型325千伏安变压器内铜线;201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力伙同他人窜到黄日晓石粉加工场内,盗走一台S9型50千伏安变压器内铜线;201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新力伙同他人窜到靖西县武平乡多纳村岔路一带的异地安置点,盗走一台S9型30千伏安变压器内铜线。得手后,被告人及其同伙将上述赃物卖给他人,共同分赃。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达人民币898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新力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新力在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新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