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两青年为得羽毛杀死公园孔雀获罪
2011年6月10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崔某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被告人张、崔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崔在共同进餐后,相约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公园内拔孔雀羽毛,由崔望风、张跳入动物散放园,在张欲拔孔雀羽毛时,孔雀发出叫声,为防止被人发现,张将孔雀杀死,并与崔一起将孔雀拖走,在离开公园的过程中,两人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该孔雀为蓝孔雀或其与绿孔雀杂交后代,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价值人民币1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初的亲属代为向公园赔偿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张初的亲属能够代为赔偿损失,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