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降低生产成本 盗窃犯罪获刑10年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樊某因盗用电能数额巨大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樊某到中卫市常乐镇经营废铁炼制钢球的生意。其后樊某觉得偷电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就多次利用“U”形铜片进行短接的方式盗窃用电供其生产。不料事隔不久就东窗事发。2010年8月13日,樊某的行为被中卫市供电局电力稽查人员查获并报警。据中卫市供电局所安装的电能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监测的数据显示,2010年4月3日至8月12日,樊某共盗电生产544.75小时,价值1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U”形铜片进行短接的方式盗窃国家电能,价值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了供电局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法律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