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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释义

                                                       盗窃罪释义

()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构成
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秘密。盗窃罪在客观上是以秘密方式实施的,因而属于秘行犯。秘行犯是指以秘密实施某一行为为特征的犯罪。如何理解这里的秘密呢?我认为,秘密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①特定性。秘密意味着人所不知,是在暗中背着他人进行的。作为盗窃行为的秘密,其内涵是特定的,即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此,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指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来说,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②主观性。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指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一种背着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行为。因此,这种秘密具有主观性。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扒窃,他以为别人没有发现,是在秘密窃取,但实际上已在他人注视之下。这时,行为人仍然可以视为是在秘密窃取。③相对性。秘密与公然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秘密窃取之秘密,仅仅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未觉察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但这并不排除盗窃罪也可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实施。例如,犯罪分子大摇大摆地开车进入某工地,将建筑材料运载而去,这就是利用了人们误以为其是合法运输而未觉察的情况下进行盗窃。
(2)窃取。窃取是使他人丧失对其财物的合法控制,而置于本人的非法控制之下。盗窃行为形形色色,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八种情形:①单纯窃取型。单纯窃取型的盗窃是指单纯地通过财物的转移,使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并将财物置于本人控制之下,例如,一般的顺手牵羊式盗窃,都属于单纯窃取型,在单纯窃取型的盗窃犯罪中,财物是在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之下,但未加屏障(例如加锁)或未予固定,因而只要秘密使财物发生位移即构成盗窃罪。因此,单纯窃取型从盗窃的手段上来说是最简单和纯粹的。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盗窃数额上。②入室盗取型。入室窃取型的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溜门撬锁的手段潜入他人住宅或者办公场所等,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这种入室窃取与单纯窃取具有以下区别:第一,入室窃取除单纯窃取行为以外,还有溜门撬锁、翻箱倒柜等排除障碍性动作,这些动作可以视为盗窃的辅助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这些排除障碍性动作是单纯窃取所没有的,因而从行为方式上来说,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程度要大于单纯窃取。第二,入室窃取与单纯窃取的实施盗窃的场所不同,由于“室”是一个封闭性场所。室内财物不同于室外财物,财物所有或占有人对室内财物采取了门锁等一系列保护性措施。行为人通过破坏这些保护性措施,在室内进行盗窃,因而从行为地点上来说,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程度要大于单纯窃取。第三,入室窃取还涉及一个侵入他人住宅的问题。在入室窃取中,其中入户盗窃构成对他人住宅的侵犯。户,一般是指私人的起居场所,要求具有隐蔽性,绝对排斥他人非法侵入。因此,在各国刑法中,都设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我国刑法亦不例外。对于这种侵入住宅而盗窃的,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视为牵连犯。在侵入住宅盗窃中,侵入住宅是从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盗窃是主行为,表现为目的的行为。这是两种犯罪行为因相互依存、关系紧密而形成的牵连。也就是说,他罪行为不是本罪的预备行为,而是为本罪的实行创造必要条件的行为。当这种行为作为本罪的手段时,便是前提行为的牵连。③破坏窃取型。破坏窃取型是指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财物处于某种附属状态或者固定状态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破坏性盗窃是盗窃犯罪中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它往往涉及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在破坏窃取型的犯罪中,该破坏行为一般来说是故意的,但也不能排除在盗窃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破坏窃取型盗窃可以分为故意破坏窃取型与过失破坏窃取型。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危害后果都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例如,某行为人见贮油罐中有油,起意盗窃,遂拎一塑料桶前往。行为人拔下木塞,油料喷泄而出,行为人仓促逃窜,致使满罐油料流失,损失达数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想窃取少量油料,未曾预料到油料喷泄难以堵塞,因而造成财物损失。因此,行为人的盗窃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于破坏性后果则是过失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大量的是故意破坏性盗窃,例如偷割电缆、以破坏性方式盗窃电力设备等。在这些情况下,涉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将在下文专门研究。④杀生窃取型。杀生窃取型是指为窃取活物,先将其杀死,然后将其窃取。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为盗鱼而先将鱼炸死或者毒死、为盗牛先将牛毒死等。也有个别较为特殊的,例如为倒卖兽皮毒死动物园的老虎。⑤信息窃取型。信息窃取型是指采取某种秘密手段窃取某种信息,然后利用这种信息获取某种利益。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盗窃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窃取某种信息,但这种信息既非货币也非财物,只是一种可以获取某种利益的工具或者载体。然后,利用窃取的信息进行转化为货币或者财物的活动,最终获利。⑥电信窃取型。电信窃取型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密码、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这是在我国电信业发展以后出现的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单纯地从外在行为上看,与传统的盗窃罪存在重大区别。但从本质上看,仍然符合秘密窃取的本质。因为电信码号虽然只是一组数字,但一旦掌握就可以使用。通信线路也是如此,盗接以后可以任意使用。而这种使用并非是无偿的,必然会使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刑法第#p#分页标题#e#265条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根据1997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2000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可作为盗窃罪论处。⑦电脑窃取型。电脑窃取型是指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犯罪。这种犯罪与计算机有关,是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在这种犯罪中,计算机是实施盗窃罪的犯罪工具,其所实施的犯罪仍然是盗窃罪。对此,我国刑法第287条明文规定对于这种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⑧扒窃窃取型。扒窃,是指采用掏包、割包、拎包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犯罪,是盗窃的一种特殊方式。扒窃犯罪的特点是:第一、盗窃手段通常是掏包、割包、拎包等。某些职业扒手具有十分高超的扒窃技巧,由于其手段隐蔽,难以破获。第二、盗窃的对象通常是随身携带的他人物品,以现金为主,包括金银饰品、手机、证件等其他重要物品。第三、犯罪具有流动性,扒窃地点一般发生在人多拥挤的商店,市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以及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场所。由上述特点决定,扒窃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盗窃类型。
客体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盗窃客体界定为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主观方面 盗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秘密窃取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盗窃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19983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此外,根据1997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恶劣情节的。盗窃公私财物量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多次盗窃,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认定
1、盗窃数额的计算#p#分页标题#e#
盗窃数额是指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实际占有的货币及财物折算而成的货币数量。在一般情况下,数额都是以人民币为单位计量的,因而在盗窃财物的情况下,往往应当通过法定估价机构,把财物折算成为人民币的数量。
2、近亲盗窃
近亲盗窃因行为人与失主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在处理上有别于普通盗窃。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是指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这种情况下的财物虽然并不等同于本人财物,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外人的财物。因此,对于这种盗窃行为应当采取特殊的处理原则。根据前引司法解释,对于近亲盗窃的,应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论处:
(1)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之所以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①按照我国目前的家庭状况,在一般的家庭中,家庭财产基本上是共同共有,很少按份共有。共有财产在分割前很难确定哪些是其他成员所有,哪些是行为人所有。因此,如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难以确定。盗窃数额无法确定,自然也就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一般的家庭成员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受到刑事追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家庭发现失窃后报案了,破案后却发现行为人是自己家庭的成员,于是家庭的其他成员主动要求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原想对行为人略施惩戒,但看到行为人真要受到刑罚处罚时,却又千方百计地要求司法机关免除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家庭成员间利益相关,荣辱与共,一人成为罪犯,全家脸上无光,何况只是自己家里的东西。因此,家庭成员间除非发展到确实不能容忍的程度时,一般不会要求法律制裁。由于以上两点理由,对盗窃同居亲属财物的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于近亲盗窃行为,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这并不排除在少数或者个别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于近亲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可以从轻,以示与社会上作案的区别:①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家庭财产的案件。这种盗窃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其法益侵害性大于单纯的家庭成员间盗窃。对于这种案件应该按照一般的共同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理时,如无其他恶劣情节的,对家庭成员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②行为人既盗窃公私财物,又盗窃自己家庭内或近亲属财物的案件。这类盗窃案件亦应按一般盗窃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计算盗窃数额时,对家庭内盗这一部分,如果被害人不愿追诉的,也可以不计入盗窃总数额,但处理时应将这一部分数额作为情节予以考虑。③盗窃数额巨大且其他家庭成员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按犯罪处理。
3、盗窃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
盗窃罪是一种数额犯,主要实行以赃计罪的原则。因此,盗窃数额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单独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对本人所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对盗窃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呢?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p#分页标题#e#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上述起点,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额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上述起点,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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