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释义
(一)概念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行为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这里的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安排多人播放、观看、收听。
客体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客体是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这里的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是指淫秽影片、录像带、幻灯片、录音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片、存储有淫秽内部的计算机软件等。
主观方面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但不以牟利为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有意组织播放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第4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之一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之一。
从重处罚事由之二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