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释义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卖淫。这里的组织,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招募,是指在社会上物色、网罗、招收、聚集他人卖淫;雇用,是指用金钱收买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用精神威胁、肉体折磨、摧残等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引诱,是指用欺骗和诱惑、勾引的方法,促使他人卖淫;容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是指控制三人以上,设置卖淫场所或者没有固定场所而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客体 组织卖淫罪的客体是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主观方面 组织卖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卖淫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组织卖淫手段恶劣的;组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卖淫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季员会定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5条第1款规定,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一般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