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释义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下列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这里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这里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3)强夺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强夺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以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寻衅滋事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寻衅滋事罪的罪量要素是:(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的手段残忍,次数较多。(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3)强夺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夺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次数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