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释义
(一)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这里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骗取非法利益。
客体 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通过诈骗方法获取的非法利益,包括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婚姻以及钱财等。
主观方面 招摇撞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摇撞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