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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释义

                                                      抢夺罪释义

()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行为 抢夺罪的行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因此,抢夺罪是公然犯。这里的夺取,是指强行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夺而取之据为己有。夺取虽然也需使用一定的力量,但这一力量是针对财物的,是为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而成为自己控制所必需的强制力量。由此可见,它和抢劫罪中针对人身的强制有所不同。
客体 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但不包括刑法分则中已有明文规定的特别物品,例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在这种情况下,抢夺罪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主观方面 抢夺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抢夺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抢夺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20027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
()认定
1、抢夺数额的累计计算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抢夺数额的累计计算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未经行政处罚处理。如果已经行政处罚处理,则不能累计计算。(2)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则不能累计计算。
2、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抢夺行为造成了超出本罪的加重结果,但由于法律未作规定,因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同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抢夺行为,虽然造成了另一个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予以数罪并罚也缺乏法理根据。对此,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上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有一定道理。#p#分页标题#e#
()处罚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抢夺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免除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抢夺罪的免除处罚事由。
加重处罚事由 犯抢夺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贪、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抢夺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p#分页标题#e#1条的规定,是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抢夺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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