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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释义

                                                  诈骗罪释义

()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
行为 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诈骗行为罪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这里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财物。(2)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这里的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财物。
客体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主观方面 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诈骗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参照1996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二千元以上。
()认定
1、电信诈骗的认定
2000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种电信诈骗行为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未遂的认定
1996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p#分页标题#e#1条第5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应以是否获取财物的标准。同时,诈骗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其所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诈骗未遂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共同诈骗的认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共同诈骗犯罪的各参与人应以其所参与的共同诈骗的数额行为定罪标准。但在量刑的时候,应考虑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
4、多次诈骗的认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这种多次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拆东墙补西墙。”由于每次诈骗均属犯罪,事后归只是犯罪既遂以后对诈骗财物的一种处置,因此从法理上来说应当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但考虑到将财物归还他人,本人并未实际占有,因此从刑事政策出发,司法解释规定将已经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而不累计计算。
5、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刑法第266条规定:对于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对诈骗罪的法条竞合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三万元以上。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二十万元以上。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p#分页标题#e#(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移民、医疗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