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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释义

                                                  妨害公务罪释义

()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
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妨害公务罪的手段既可以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也可以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这里的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进行精神上的恫吓。根据妨害公务的客体不同,妨害公务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必经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例如犯罪嫌疑人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转移,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客体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以下四种人:(1)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根据20004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规定,下述两种人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客体:(1)正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2)正在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
主观方面 妨害公务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妨害公务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