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盗走车 主动退赃获缓刑
孙某到网吧上网见邻座郑某的摩托车钥匙放在电脑桌上,便趁郑某不备之际拿走钥匙,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摩托车盗走。后经母亲的批评教育,孙某第二天主动将摩托车退还了网吧。2011年5月3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3月28日17时许,在许昌县某驾校学习驾驶技术的鄢陵县只乐乡某村25岁的孙某到驾校附近的许昌县某网吧上网时,看到邻座郑某的一串钥匙在电脑桌上放着,他发现一串钥匙里面有一把上面刻有豪爵摩托车的商标图案,就到网吧门口看了看,见门口只停了一辆六成新的红色豪爵摩托车,想到豪爵摩托车挺贵,就萌生偷走摩托车卖钱花的念头。随后,他又回到电脑前,趁郑某上卫生间之际把钥匙装在自己口袋里,并等郑某从卫生间回到电脑前玩了一段时间后,才结账走出网吧,用钥匙启动摩托车骑回老家。
到家后,孙某的母亲潘女士和妻子询问他摩托车的情况时,孙某谎称是捡来的。潘女士发现孙某闪烁其词、极不自然,感觉摩托车来历蹊跷,便引用孟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的一段话里面的哲理对孙某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孙某:做人要正直,要有骨气,不能随便占人家的便宜,更不能做违法犯罪之事。孙某思前想后觉得母亲说的非常正确,便于第二天14时许,和妻子一块骑摩托车来到许昌县某网吧,把摩托车放在网吧门口,并让妻子把钥匙交给网吧老板。
3月28日20时许,郑某上完网准备回家,发现桌子上的钥匙和网吧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急忙报警。许昌县公安民警通过查看网吧监控录像和上网人员登记记录,确认摩托车系孙某所盗,并于3月30日在驾校内将其抓获。
经鉴定,郑某被盗摩托车价格3816元。
后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