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4年
陈某为赚取介绍费,帮他人买卖了三支转轮手枪,为牟利贩卖“K”粉。2011年5月30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男,今年41岁,襄城县颖桥回族镇农民。2000年6、7月份,陈某的朋友李某(另案处理)找到陈某,委托他买两把枪。后陈某在许昌市区某酒吧附近,通过常某(已判刑)的介绍以4400元价格在冯某(已判刑)处购买两支转轮手枪。陈某收取介绍费200元。尔后陈某又在常某的住处以2200元的价格为他人购买一支转轮手枪。陈某收取介绍费100元。目前,该三支转轮手枪还未被公安机关追回。
2005年10月3日,陈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某俱乐部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金某(已判刑)“K粉”2克。2005年12月1日,陈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酒店门口,赊卖给金某“K粉”81.4克。经鉴定,该包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0年12月17日,陈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在买卖枪支中,被告人陈某只是起个介绍作用,且没有枪支鉴定,故认定被告人构成买卖枪支罪,证据不充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