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银行卡贪利忘义 取钱两万获刑一年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会经常身上携带银行卡,取钱方便也比较安全,但是体积小也比较容易丢失,若银行卡密码简单,就会带来巨大的钱财被诈取的风险。2011年5月3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捡拾他人银行卡诈取钱财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朱某在捡拾他人银行卡后,不是积极想方设法交还失主,而是面对“唾手可得”的钱财干起了犯罪的勾当。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濮阳县某中学职工在位于本县庆祖镇的中石化第四十七号站加油时,不慎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丢失,该卡被加油站职工朱某之父拾得并交于朱某,朱某于当日16时,在濮阳市大庆路一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将卡内的20000元人民币取走。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并且冒用,数额较大,银行卡在法律定义上为信用卡,朱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之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