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他人银行卡中1万元 自首悔罪被判缓刑
一时贪心,一男子取走别人遗忘的银行卡中1万元。2011年6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定该男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该男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
2010年12月25日下午,来郑州打工小伙子小杨在本市二七区南三环与京广路交叉口西一银行自助服务区排队准备取点钱,轮到小杨时,发现上一个人取完钱后忘记去银行卡。这时排在小杨身后的另外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也看到了,立即撺掇着小杨说:“取5000块钱试试,取5000块试试。”小杨就试着按了一下取款键,屏幕上面显示输入金额,小杨试着输入了金额5000元,等了一会,果然取款机上吐出5000元现金。
随后,小杨和身后这名男子分别从这张银行卡上取走了1万元钱。当天晚上回到住处后,小杨越想越害怕,便找着自己的老板,诉说了实情。
第二天一大早,小杨就在老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回了取走的10000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杨又将他人取走的10000元也赔给了被害人。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同时考虑了以下法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小杨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小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