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爆炸致四人死亡 材料提供者领刑十二年
卢某四人私自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四人当场死亡,无一幸免,向卢某提供爆炸物原材料的李某也受到法律的严惩。2011年4月29日,河南县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春,被告人李某明知滑县大寨乡卢家村村民卢某系制造雷管所用,仍分三次卖给卢某电子点火头二十来箱、季戊四醇两袋、液体硝酸十来罐,从中牟利。2010年6月8日7时许,卢某伙同张某等四人在其家中非法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四人当场被炸身亡。经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黄色脚线的电子点火头系爆炸物品,自身无爆炸作用,只起激发雷管使雷管爆炸的作用;液体硝酸、季戊四醇属制造猛炸药泰安的原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多次买卖爆炸物,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并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共安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