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赶回怒砍出轨“妻” 男子蓄意伤害获刑4年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胡某的家人在二审期间能够代胡某对两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撤销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一审结果,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辩护人提出对胡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未予采纳。
今年52岁的胡某8年前妻子去世,经人介绍认识了因车祸失去丈夫的比自己小4岁的姜某,之后两人带着各自的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4还共同生育了一女儿,最近一、两年,两人因为琐事经常吵架,胡某脾气暴躁,动手打过姜某,2010年4月份,两人为钱的事又吵了一架,胡某一气之下带着小女儿到广东打工,在工地上为工人做饭,7月份的时候,胡某的亲戚打电话给胡某,让胡某赶快回家,姜某要与村上的60岁老光棍杨某结婚了,又急又气的胡某在8月1日结到工钱的当天即带着小女儿回家,8月2日下午赶到丹阳皇塘的家,听家人讲杨某与姜某已经办过酒结婚了,即将小女儿安顿好,于当晚23时许,携带一把西瓜刀至杨某家中找姜某,听到屋里有说话声,胡某即用木棍撞开大门,进屋开灯发现杨某与姜某都只穿着内裤站在门口,即上前与杨某、姜某打斗,用西瓜刀猛砍姜某与杨某的手部、腿部。致使杨某右手屈指肌腱断裂,左手食指背侧伸肌腱断裂,左腿胫骨骨折,构成重伤,姜某右拇指伸肌腱挫裂,构成轻伤。8月3日凌晨,胡某将被砍伤的姜某带回家时,路过警务站,拦下警车,称自己砍了人,后被警方带走。
江苏省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处罚,其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胡某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理由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其家人代胡某对杨某进行了赔偿,杨某出具了谅解书,姜某也出具了请求免除胡某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的谅解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对胡某的量刑是正确的,考虑到赔偿问题在二审期间得到了解决,减少了社会对立面,改判其为有期徒刑4年。但是由于胡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审法院没有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