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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致人重伤 自首悔罪获缓刑

酒后冲动致人重伤 自首悔罪获缓刑 

      2011614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领军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3141330分许,被告人张领军与同事董XX酒后在鹤壁车站装卸队院内的住房处发生口角被工友拉开,后董XX再次找到张领军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张领军拎起一空啤酒瓶砸向董XX头部,董被砸倒后腹部被砸碎的啤酒瓶扎伤,造成其腹部开放性损伤合并肠管破裂,经郑州铁路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董XX腹部损伤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领军于2011317日到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董XX住院治疗四十余天后已基本康复出院,被告人张领军的家属为被害人董XX交纳了住院、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 0000元。后被害人董X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但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关于民事赔偿的差距十分巨大,调解工作陷入困境。案件主审人李磊同志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经过前后十余次的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领军向被害人董XX再赔偿人民币60000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董XX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同时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领军从轻处罚。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领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领军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领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的刑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但提出希望能对张领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p#分页标题#e#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张领军的自首情节、积极支付和赔偿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充分谅解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领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