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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例

一些驾驶员缺乏责任感,思想麻痹,忽视对车辆的保养和日常检查,因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果断地处理,随时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一男子驾车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着存在安全隐患的车子上路,酿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司机杨某以犯交通肇事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8月份,被告人杨某驾驶渝HC0817重型厢式货车装载25头牛,与乘客张孝元、张孝顺从重庆市彭水县朱砂乡往黔江区方向行驶,当天晚上1930分左右,当行使至黔江区石会镇珍珠兰茶厂路段时,因刹车无效,车子失控冲出公路,将被害人姚兴果家民房撞坏,并将行人陈再余当场撞死,乘客张孝顺、张孝元、村民邓绪才致伤,后车子侧翻于公路边。
      随后,经现场群众报警,交巡警干警赶至现场,后将在现场的杨建伟带至黔江区公安局。后经鉴定该车后桥二轮制动无效、驻车制动无效,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偶犯,且其行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杨某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对其可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