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8死10伤 主动赔偿获刑5年半
陆春强驾驶超载客车在急转弯路段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发生侧滑向右驶出路外翻下悬崖,酿成18名乘客8死10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陆春强的家属代其赔偿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并与伤者及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陆春强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惨剧发生于2010年5月26日7时20分。当时陆春强驾驶的桂L32376中型普通客车搭载覃小艳等18人(核载12人)由广西平果县凤梧乡升平村往凤梧乡街上行驶,以时速约30公里的速度行经凤梧乡街上至升平村(即上林至古理)线2公里38米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向右驶出路外,翻下57.2米悬崖,造成覃某、黄某等8名乘客当场死亡,陆某、邓某、韦某等10名乘客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广西大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关于肇事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车速的鉴定为:车速约30KM/h。该中心在此事故发生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中指出,车辆通过事故路段转弯半径为7.58米弯道的临界侧滑速度为25.2KM/h,即过此弯道的速度不能超过大约25KM/h,否则就会发生侧滑。
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陆春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等8名死者、陆某等10名伤者均不负事故的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伤者当中有3人所受损伤为重伤, 6人为轻伤,1人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陆春强的家属代其赔偿覃某等7名死者家属人民币各5000元,赔偿死者韦某家属人民币2000元;并与伤者及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陆春强犯交通肇事罪,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春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p#分页标题#e#8人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陆春强案发后能主动赔偿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