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这里肉刑,是指进行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变相肉刑,是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饿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
客体 刑讯逼供罪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主观方面 刑讯逼供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刑讯逼供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刑讯逼供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 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