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这里的破坏,是指毁坏交通设施,或者损害交通设施的功能,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客体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主观方面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8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 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破坏交通设施行为没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毁坏的结果。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上述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 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破坏是通设施行为导致交通设施毁坏,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