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是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具有毒害作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例如氰化钾、砒霜、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生核放射线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
客体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财物与人身。在一般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因而会造成人身伤亡。在少数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例如,在食品或者物品中投放毒物,导致食品或者其他物品因无法食用或者使用而造成经济损失。
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三)》已将本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投毒罪也应置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对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形式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敌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