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一)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进行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爆炸罪的行为是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爆炸,是指引爆炸弹、手榴弹、地雷以及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
客体 爆炸罪的客体是财物与人身。爆炸行为会爆毁建筑物以及其他公私财物,同时也会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炸死或者炸伤的严重后果。
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爆炸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爆炸行为会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和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 犯爆炸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爆炸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 犯爆炸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爆炸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