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
(一)概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防、水坝、防水、排水等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决水罪的行为是决水。这里的决水,是指采取开挖水坝、破坏堤防、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方法,使河、湖、池水泛滥,造成水灾。
客体 决水罪的客体是财物与人身,通过决水淹没田地,冲毁财物,甚至溺死他人。
主观方面 决水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决水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犯 犯决水罪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决水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虽然尚未造成上述后果,但构成本罪之危险犯,必须足以造成这种后果,即具有造成这种后果的危险。如果没有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本罪。
实害犯 犯决水罪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故意的情况下,决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过失的情况下,决水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