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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赃车转手卖 触犯刑律判缓刑

                   抵账赃车转手卖 触犯刑律判缓刑

 
      赵洪发现作价1.4万元抵账给自己的车辆是新的,便不问车辆来源而欣然接受,并将该车通过弟弟的介绍以1.75万元转卖予他人。后来该车因违章被查扣,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该车竟然是一辆已上全国被盗网的被盗车辆。最终,赵洪难逃法律的严惩。2011年512,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赵洪,男,今年32岁,许昌县张潘镇某村农民。20076月份的一天,赵洪在广东省东莞某电动厂打工的老板找到他,称现在企业效益不好,没有现金支付所欠赵洪的1.4万元工资,让赵洪把他手里的一辆白色“奇瑞”牌轿车开走,折价1.4万元顶抵他的工资。赵洪看到轿车是新的就同意了。随后,赵洪把该车开回老家,听说车辆没有手续不能入户时,就和弟弟赵远(已判刑)商量把该车卖掉。20078月底,赵远联系了在许昌市区开办某汽车修理部的同学孙华(已判刑)。孙华听说该车没有手续和牌照,是抵账来的,就知道该车是赃车,但考虑到自己不出远门,而且该车卖的比较便宜,就以1.75万元买下了该车,并于赵洪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赵远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书签了字。孙华将该车喷成黑漆,并按上假牌照后一直开着。后来,孙华驾驶该车在许昌县境内违章被交警查扣,公安民警发现该车的牌照是假的后,随即通过网上查询该车的车架号,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已上全国被盗网。至此,该赃车案发,孙华、赵远先后落入法网。201138,赵洪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案发时奇瑞牌轿车价值523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