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工伤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劳动者在因职务行为受到损害时,法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做了利益平衡,将劳动者受害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这本是制定工伤制度的初衷。而竟然有人“巧用”这一制度对用人单位进行诈骗,不仅寒了用人单位的心,而且也寒了立法者的心。日前,奉贤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郑某等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6个月不等。
郑某、刘某、吴某、袁某四人经事先预谋,由郑某联系招工单位,确定某齿轮厂正在招工。经上述人员商量,由其他人员将刘某的左手臂致残。后刘某伪装成健康的状况,伙同郑某到已经联系好的齿轮厂以找工作为由进厂上班,上班的第二天,刘某谎称其工作期间搬运原材料时摔伤左手臂,向该齿轮厂索赔。此时,吴某和袁某以调解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经“调解”,骗得齿轮厂8000元赔偿款。尝到甜头之后,四个人欲采用上述方法再次行骗,郑某、刘某又以找工作为由到某机床厂上班,上班第二天刘某谎称其上班时间摔伤要求索赔时,被该机床厂识破而未得逞。不久,四个人全部归案。
齿轮厂是为了事情较快了结,对于刘某是否是因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未进行调查,被刘某等人钻了空子。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等四人没有就此幸运下去,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