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赊烟遭拒 重伤他人获刑
5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蔺某宽、梁某俊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蔺某宽酒后到同村梁德钦家的代销点因赊欠香烟遭到拒绝而辱骂梁德钦爱人,邻居梁军显在劝阻过程中与蔺某宽发生争执,遭到蔺某宽长时间辱骂,蔺某宽爱人安书芳及弟媳梁建三等人过来拉其回家时,梁某俊(梁军显之叔)因担心梁军显吃亏,亦参与其中,用随身携带的手提灯致伤安书芳、梁建三,两人头部经鉴定均为轻伤。随后,被告人蔺某宽持菜刀窜至梁军显家,将梁军显的爱人张爱华及儿子梁永康砍伤。经鉴定,梁永康头部的损伤为重伤,张爱华面部损伤为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调解,被告人蔺某宽赔偿梁永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安书芳、梁建三、张爱华放弃民事赔偿的请求,且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某宽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梁某俊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蔺某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梁永康经济损失,且双方对对方的行为均予以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