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恨被女友劈腿 敲诈勒索遭判刑
痛恨女友在于自己交往的同时还跟其他男子交往,失去理智竟然敲诈勒索女友的家人,最后难逃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5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赵某自2005年与被害人廖某认识,2006年年底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3月,上诉人赵某发现被害人廖某在跟自己交往的同时还跟其他男子交往,便觉得被害人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产生了报复心理。2010年8月,赵某将刚下班的被害人廖某约出学校,之后将被害人带至自己居住的房屋。赵某通过与廖某交谈,证实了被害人欺骗了其感情后,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于是赵某欺骗廖某说:“我不怪你,但是人毕竟是有感情的,我想你再陪我一天,然后就你走的阳光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廖某一想两人确实恋爱几年了,犹豫了一下就同意了。随后,赵某又骗走了廖某的建行卡和手机,在廖某看电视时,他就用廖某的手机发短信给被害人的二姐及其妈妈,欺骗称被害人在其手里,要被害人的二姐等人在下午四点前将六万元现金存到其指定的银行帐号,否则撕票。廖某的家人非常担忧廖某的安全,当天下午5时30分,他们把六万元打到赵某指定的银行卡,赵某查到钱已到帐后,就跟廖某说:“我现在不想跟你在一块了,你走吧,如今以后,你是路人甲,我是路人乙。”廖某走后,赵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捕,连夜坐火车准备南下之后。廖某回到家,面对家人的质疑,她一脸茫然,她对此一点也不知情。廖某家人立即报案,晚上8点,赵某在新乡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说他已绑架了廖某,对其家人实施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并归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