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释义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者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所谓威胁方法,通常是以将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本罪与抢劫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其客体的内容也相同;二罪客观方面都可以用威胁的方法实施;二罪的客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1)行为的方法不同。本罪行为的方法仅限于威胁和要挟,而后者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是其他强制手段。(2)威胁的内容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而后者的威胁只能是以暴力相威胁。(3)威胁内容可能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本罪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扬言当场付诸实施,也可以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予以实施;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则是当场、当时实现。(4)威胁的方式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者其他方式间接发出;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5)从威胁索取的财物看,本罪索取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抢劫罪索取的财物只能是动产。(6)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本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既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若干时日以后(一般是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7)对数额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实行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勒索到财物的,构成犯罪既遂,反之,如果被害人并未因行为人使用了威胁、要挟方法而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未交出财物,或者虽产生恐惧但未交出财物,构成犯罪未遂。如果被害人未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威胁内容付诸实施,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与敲诈勒索罪(未遂)合并处罚;如果因勒索遭被害人拒绝交付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抢走财物的抢劫罪。
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p#分页标题#e#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