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三次 获刑十年
在河南灵宝、甘肃岷县疯狂抢劫三次的张永峰被捕后,一直辩称自己只抢了两次,希望以此获得轻判。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永峰抢劫三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永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5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永峰伙同杨刚锁、王好(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思平桥,张永峰、王好用预先准备好的木棍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申某打倒在地,抢走其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556元。11时,三人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花园酒店附近继续作案,用木棍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打倒在地,抢走其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后销赃给“鸿运通讯”门市部的卢灿合,得款2000余元,分赃挥霍。经评估,笔记本电脑价值3942元。
2009年7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永峰伙同杨刚锁、张强强(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弹簧刀、催泪瓦斯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甘肃省岷县民阳镇一戏园子附近,强行将被害人马某的手提包抢走,抢得人民币800余元及手表等物品,杨刚锁被当场抓获,张永峰、张强强逃跑。经鉴定,马世霞的伤情为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庭审中,被告人张永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第一场、第二场抢劫是在同一时间段进行的,应认定为抢劫一次,请求对其判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永峰伙同他人在灵宝市思平桥抢劫完后,又在花园酒店南侧实施抢劫,是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人进行了抢劫,应认定为两次抢劫,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