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从犯)案例
只因朋友找人借钱遭到拒绝,为找回“面子”,在朋友伙同他人实施入室抢劫作案时为其“望风”,以达到实现“报复计划”目的。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唐玉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7个月。
经审理查明,家住巫山县官渡镇的唐玉与代林系要好朋友。1996年7月初,代林因缺钱先后两次找李明借钱均被拒绝。为此,代林觉得李明不给自己面子,于是怀恨在心。7月12日,代林找到唐玉和李强,让二人帮忙为自己找回“面子”,三人密谋觉得李明长期搞收购生意,随身一定携带有不少现金,于是三人决定上门抢劫李明,这样既能帮代林出气,又能弄点零花钱。
次日晚上11时许,唐玉与代林、李强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李明家附近“踩点”,并商定由唐玉“望风”,代林、李强负责抢劫。当晚凌晨2点钟左右,见李明家的灯光已全部熄灭,唐玉攀爬到楼顶将电灯线扯断,三人借着手电筒光将李明家楼梯门墙砖挖开一个大洞,然后打开楼梯门,从房顶楼梯口进入室内。入室后唐玉站在楼梯口“望风”,代林用手帕蒙住面部,并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李强在屋内顺手拿了一把锄头。三人的动作惊醒了正在屋内睡觉的李明和陈某,二人起身查看时,李强用锄头击打李明的胸部,代林用刀砍伤陈某后又向李明的右小腿和右手臂各砍了一刀。三人随后逃离现场,代林和李强被接到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唐玉逃脱并潜逃外地躲藏至201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巫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唐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能当庭认罪,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