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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获缓刑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获缓刑

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此案是近几年来该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的首例。
20087月至20106月间,被告人孙某、刘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购买盐酸并向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多家单位销售。其中,被告人孙某非法销售盐酸339.22吨,被告人刘某非法销售盐酸9吨。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制毒物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鉴于两被告人不知盐酸可作为制毒物品,且本案中两被告人所销售盐酸的对象均为电镀企业,该企业将盐酸也均用于电镀业务,未造成制毒的社会恶果,故本案的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也未造成较大的危害性。在庭审中,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故法院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