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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窗盗财物 获刑五年四个月

                            砸车窗盗财物 获刑五年四个月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了谋取钱财,将目光瞄上了豪华车辆,多次采取砸破轿车玻璃手段,频频实施盗窃,获取巨额财物。2011年4月2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宗某系河南省郏县薛店镇青杨庙西村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了谋取钱财,2010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宗某在禹州市神后镇闲逛寻找作案目标,见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奥迪A6轿车附近无人,将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装有现金13000余元的黑色皮包一只、多普达手机两部及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等物品。盗后赃款及手机销赃得款挥霍。
      见如此轻易而举得手,尝到甜头的宗某一发不可收拾。2010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宗某采取相同手段,在禹州市神后镇福华学校院内将一辆凌志轿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装有现金5000余元的黑色方形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736元的银白色诺基亚N95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又连续作案二次,所窃现金、物品共计22836元。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先后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现金及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8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