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
(一)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它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
客体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这里的其他贵重金属,是指铂、锇、钌、钯、锒、钛等国家禁止出口的金属。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罪过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而走私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事由 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参照198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重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是指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走私其他贵重金属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情节是否较轻。
一般处罚事由 根据上述《通知》第5条的规定,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加重处罚事由,根据上述《通知》第5条的规定,是指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走私其他贵重金属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