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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

 
()概念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境的行为。
()构成
行为 走私假币罪的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
客体 走私假币罪的客体是假币。这里的假币,是指伪造的货币。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第5款规定,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罪过 走私假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假币而走私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事由 犯走私假币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不足二千张()
一般处罚事由 根据《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以上不足二万张()的;(2)#p#分页标题#e#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走私假币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以上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3)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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