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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境的行为。
()构成
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境。
客体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体是武器、弹药。这里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海关进口税则》及《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20009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条第5款规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第6款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过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武器、弹药而走私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事由 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根据《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1)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量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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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事由 根据《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且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根据《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1)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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