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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概念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构成
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境。
客体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客体是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这里的珍贵动物,根据《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罪过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而走私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事由 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根据《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根据《意见》第7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2)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
一般处罚事由 根据《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分页标题#e#(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根据《意见》第7条的规定,达到上述量刑标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情形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2)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根据《意见》第7条规定,达到上述量刑标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情形的,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2)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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