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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

 
()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由于1997年刑法对渎职罪的主体限制较严,而司法解释对个别犯罪的主体作了扩大解释,不无越权之嫌。在这种情况下,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出了立法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立法解释,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亦包括上述人员。
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任何权力都有一定的边界,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而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度。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就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任何权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程序行使,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主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理论上,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争议。过失论者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处。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这是一种复合罪过。我认为,滥用职权是以明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滥用职权,或者明知是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实施职务行为,这种滥用职权行为显然是故意实施的。至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非是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而是滥用职权罪的罪量。也就是说,滥用职权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但并非只要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只有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根据行为人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本罪的责任形式。
罪量要素:
滥用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p#分页标题#e#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述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加重处罚事由 犯滥用职权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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