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无意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是将国家秘密无意地泄露给不应知悉者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而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
客体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秘密。
结果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我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结果。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主观方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保管、携带、传送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使国家秘密外传或者遗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泄露国家秘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严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