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概念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即对自己给予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珍贵文物破坏、损坏或者毁灭,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致使珍贵文物丢失、流传到境外。
客体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客体是珍贵文物。
结果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结果是后果严重。这里的后果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主观方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等后果严重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1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