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这里的通风报信,是指直接向犯罪分子或者通过其亲友向犯罪分子泄露、告知或通报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计划以及时间、地点等情况。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钱物等便利条件。采用上述两种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实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实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客体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体是犯罪分子。
主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1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向犯罪分子或者向多名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