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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概念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主体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即对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检疫的物品不进行检疫。(2)延误检疫出证,即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检疫单证,耽误了检疫结论的出示。(3)错误出证,即检疫的结果与事实相违背,错误地签发检疫单证。
    结果 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三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主观方面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动植物检疫失职可能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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