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
(一)概念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由此可见,商检失职行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即对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律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2)延误检验出证,即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没有检验完毕。(3)错误出证,即检验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出证。
结果 商检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出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三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主观方面 商检失职罪的罪责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商检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