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概念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构成
主体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中,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客观方面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这里的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商品检验的单证、印章、标志、封志、质量认证标志和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指标等内容作不真实的记载。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识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主观方面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商检徇私舞弊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商检徇私舞弊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者出口,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例如进口的商品因不合格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因出口的商品不合格,外方向我索赔,致使赔偿数额巨大的等。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