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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概念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构成
主体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这里的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客观方面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这里的伪造检疫结果是指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示不真实的结论。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主观方面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明知是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或者传出国境,引起重大疫情或者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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