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失职被诈骗。这里的失职,是指严重不负责任,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尽的职责。
结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结果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主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发生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0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