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主体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客观方面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行为是向吸毒、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这里的提供,是指无偿地提供。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应以贩毒罪论处。
客体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客体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罪客体限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的,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应以共犯论处。这里的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主观方面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有意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