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一) 概念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这里的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进行制毒物品的经营,或者经国家确定的有权买卖的单位违反规定,超量经营。
客体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客体是制毒物品。这里的制毒物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主观方面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制毒物品而在境内非法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根据《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构成本罪:(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三)认定
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无论是否用于制毒,均可构成本罪。但如果是明知他人制毒,与其事先通谋,提供给其用于制毒的,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5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而数量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大,根据《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即:(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十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千千克以上;(2)#p#分页标题#e#醋酸酐、三氯甲烷二千千克以上;(3)乙醚三千千克以上;(4)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