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行贿罪的行为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里的给予是指交付财物,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
客体 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主观方面 行贿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只有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本罪。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这一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作了扩大解释,根据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利益本身虽然正当,但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要素罪量
行贿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无论行贿数额大小,一概构成犯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尚且要求达到五千元以上,何况经济受贿构成犯罪,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条件。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认定
1、经济行贿
经济行贿是行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指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经济行贿不同于普通行贿之处在于它发生在经济往来这一特定领域。应当指出,刑法对经济行贿并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经济行贿构成犯罪是否在主观上不要求具有这一目的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经济交往中,无论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还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罪主观上都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若无此种目的,不构成行贿罪。
2、违法阻却事由
根据刑法规定,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从刑法理论上说,这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这种给予财物是因勒索交付的,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因而不是行贿。这里的不是行贿,不仅指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而且这种行为不具有行贿的性质。在认定这种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要注意掌握两个条件:一是被索勒。指被索要或者被敲诈勒索。二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指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最后没有获得该不正当利益。#p#分页标题#e#
3、自首的特别规定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罪自首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之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特征。而且,行贿人交待本人的行贿行为,必然涉及对受贿人的揭发。因而,实际上是自首与立功的竞合。对此,刑法分则作了专门规定,以便正确适用。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9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行贿罪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行贿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